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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世纪著名的人本主义哲学家、心理学家弗洛姆,利用精神分析法,分析了快乐主义幸福观与反快乐主义幸福观的合理性和局限性,肯定了幸福可以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的观点。弗洛姆在对四种快乐类型区分的基础上,提出了自己对幸福的看法:幸福是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存在,是理性充分发展的一种状态。获得幸福标志着创造性地实现自己的潜能,既与世界溶为一体,又维护自己的完整性。这种幸福观具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,其主要内容有三方面:第一,需要是幸福的动力。弗洛姆从人的生存本性出发把人的需要分为关联、超越、寻根、认同、献身等五种,并认为五种需要的满足是人幸福的最起码条件。第二,生产性是幸福的核心。生产性是人充分发挥潜能的力量,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一种态度,一种积极的生存方式,惟有生产性性格的人,才有生产性行为。第三,爱是幸福的源泉。爱的本质是给予,在爱的给予中双方都获得了幸福的体验。弗洛姆认为实现幸福的途径有两种,一是个体心理革命,二是社会改造。通过心理革命,实现心灵拯救,将扭曲的病态人格塑造成生产性的健全人格。通过对经济、政治和文化领域的改造,达到一种人人平等的状态,使每个人在物质上都能够得到保障,过上有尊严的生活,恢复人在社会中的最高地位,结束人被物奴役的局面。弗洛姆的幸福观根植于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状态,从心理学层面深入地探究了现代西方人的幸福问题,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,促进人生幸福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。